政采百科第53期: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,可以设置区间分吗?
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,我们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规定:实施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,由评审专家在1-5分之间酌情给分。
这样的规定有两个问题:一是“基本满足”这种描述比较主观,没有量化;二是评分分值为区间分值,1-5分之间酌情给分。给评审专家的裁量权过大。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,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。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,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,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。
很明显,这里的规定是把采购需求的指标设置为区间,而不是分值设置为区间。这在后来出台的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中有了更加明确的表述。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》第九条规定,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,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,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。在政府采购中,评分标准的分值必须一个是确定的数值,而不能是区间。
有些从业人员喜欢在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设置区间分值,可能是误解了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区间的意思,也可能是引入了工程招标投标的做法。但是,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两套法律体系,政府采购中是不允许设置区间分值的。
好,下期见!